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双桥民初字第50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和平与被告甄国均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和平,甄国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桥民初字第509号原告刘和平被告甄国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和平与被告甄国均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和平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和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00元,退还原告720.00元。审 判 长  李初啸审 判 员  刘建贞代理审判员  智永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安丽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