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中法执字第6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与廖永发没收财产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执行非诉讼法律文书用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永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佛中法执字第641-2号移送执行部门本院刑一庭。被执行人廖永发,男,1978年10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罗城镇。关于廖永发犯制造毒品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佛中法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粤高法刑三终字第357号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告人廖永发被判处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因义务人廖永发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义务,本院刑一庭将案件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辖区内的房产、国土、车辆、工商等管理部门以及主要金融机构发出调查取证函,调查被执行人廖永发的财产状况,除发现其名下有银行存款6197.2元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被执行人廖永发住所地及户籍所在地均在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故本院委托该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该院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在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扣划上述银行存款6197.2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0元外,余款5697.2元已上缴国库。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廖永发其他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佛中法刑一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第三项中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项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宏平代理审判员 冼富元代理审判员 尹小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欧佩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