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行审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夏岩行政处罚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夏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连行审字第00003号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被执行人夏岩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作出的葫连国土资罚字(2014)2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17日对被执行人夏岩作出了葫连国土资罚字(2014)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1、责令夏岩退还非法占用的2030平方米土地;2、没收夏岩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归连山区人民政府所有;3、对夏岩非法占用的2030平方米土地处以每平方米10元罚款,金额为203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起始日期为2014年7月18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执行对被执行人夏岩的��政处罚决定,并提交了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葫连国土资罚字(2014)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葫芦岛市连山区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葫连国土资罚字(2014)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波人民陪审员 张丽君人民陪审员 孙红霞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玉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