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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桐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桐庐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桐庐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玉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桐民初字第91号原告:桐庐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平良。委托代理人:王宣荣。被告:方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桐庐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方玉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桐庐永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也没有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袁乔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丽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