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常鼎刑初字第00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肖启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常鼎刑初字第00388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男,常德市鼎城区人。因涉嫌犯盗窃罪,2014年11月20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本院于2015年1月5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4)第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肖某某因不满“前妻”邓某交男朋友,2014年10月1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肖某某邀集“欧阳”(真实身份不详),持刀窜至武陵镇德安社区仙门巷邓某家中,对邓某及其男友谢某某进行殴打,并持刀将谢某某砍伤,经鉴定,谢永前为轻微伤。谢某某被殴打后逃跑,肖某某伙同“欧阳”再次返回邓某家中,当着邓某的面将谢某某放在客厅茶几上的一台黑色魅族智能手机拿走,随后肖某某单独潜入邓某卧室,秘密将谢某某放在床上裤子口袋皮包里的6400元现金拿走并占为己有。被告人肖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退还了全部赃物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证人邓某、王某某的证言,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鼎公(武)扣字(2014)0378号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武陵镇派出所出具的关于魅族手机无法鉴定的情况说明、常德市政弘司法鉴定所常政司鉴(2014)临鉴字第41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谢某某损伤图片、被害人谢某某出具的谅解协议书及收条、常德市鼎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出具的证明、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的身份信息等相关书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肖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建议本院对其判处三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另被告人肖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退还了全部赃物,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交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启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 丹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