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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06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068号原告李某某,女,1982年9月22日生。委托代理人潘开明,系老河口市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1984年7月10日生。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兰大兵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张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