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青法商初字第1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刘风桐与王博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风桐,王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法商初字第1158号原告刘风桐.委托代理人王亚杰,山东万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博(又名王义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风桐与被告王博买卖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风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风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刘风桐负担。审 判 长  郭同忠代理审判员  于 宁代理审判员  张 霖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京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