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姜某与郑某1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郑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251号申请执行人姜某。法定代理人姜某。被执行人郑某。申请执行人姜某与被执行人郑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3)东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按调解书规定,被执行人郑某应给付申请执行人2014年抚养费4800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给付申请执行人2014年抚养费4800元,申请执行人承担本案执行费(已付),对本案亦无其他请求,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东民初字第190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由被执行人郑某给付2014年抚养费义务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美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