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黄全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刑初字第3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1982年5月4日出生,壮族,出生地某自治区某县,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某自治区某县。因本案于2014年7月30日被羁押并于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白云区看守所。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穗云检公诉刑诉(2014)29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亚到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市白云区望岗上胜东街某巷某号旁某超市门前,以200元的价格向陈某贩卖含有海洛因成分的毒品1包(0.41克)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黄身上缴获含有海洛因成分的毒品35包(9克)。根据上述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且认为,被告人黄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在本市白云区望岗上胜东街某巷某号旁某超市门前,以200元的价格向陈某贩卖含有海洛因成分的毒品1包(0.41克)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从黄身上缴获含有海洛因成分的毒品35包(共计9克)、犯罪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折叠刀1把及毒资人民币2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证人陈某、钟某的证言,辨认材料,涉案的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搜查笔录,毒品、毒资、折叠刀、手机等照片,手机通话记录清单,化验检验报告书,管制刀具认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到案经过,身份材料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犯罪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本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8年1月2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缴获的含海洛因成分的毒品9.41克,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三、缴获的犯罪工具无线移动电话机1台、折叠刀1把、毒资人民币2500元,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江 昊人民陪审员 陈妙燕人民陪审员 陈秀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佩雯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