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高法执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谭维凤与宋世付、鹿洪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维凤,宋世付,鹿洪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高法执字第96号申请执行人谭维凤被执行人宋世付。被执行人鹿洪霞。原告谭维凤与被告宋世付、鹿洪霞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高法民初字第2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进军执行员  赵新刚执行员  孙建梁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洪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