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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前诉前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刘磊诉被告马振峰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诉前保字第6号申请人刘磊,男。被申请人马振峰,男。申请人刘磊因与被申请人马振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留被申请人马振峰工资收入50000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自有的吉JP38**号宝来牌轿车及现金人民币20000元做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每月全额扣留被申请人马振峰工资收入,扣满现金人民币50000元止。二、对申请人刘磊所有的吉JP38**号宝来牌轿车扣押于申请人处,准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变更所有权。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永锋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贺子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