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周建春与浙江金华金信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春,浙江金华金信粉末冶金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白商初字第29号原告周建春。被告浙江金华金信粉末冶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瑞。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春诉被告浙江金华金信粉末冶金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建春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建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原告己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建春负担。审判员 王 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洪明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