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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滨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阮春梅与黄建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春梅,黄建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213号原告阮春梅,女,1963年3月4日出生。被告黄建玲,女,1963年10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春梅与被告黄建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春梅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建玲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春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春梅撤回对被告黄建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阮春梅负担。审判员  王振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