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滨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阮春梅与黄建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春梅,黄建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滨民初字第213号原告阮春梅,女,1963年3月4日出生。被告黄建玲,女,1963年10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春梅与被告黄建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春梅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黄建玲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阮春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春梅撤回对被告黄建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阮春梅负担。审判员 王振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 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