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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南漳城民初字第00025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黄某,司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黄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出于其本人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某负担。审判员  余传云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乔 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