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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永执民字第6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陈永光与吴长新、吴武杰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温永执民字第637-3号申请执行人陈永光,经商。被执行人吴长新,经商。被执行人吴武杰,经商。本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温永执民字第63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执行人吴武杰所有的坐落在温州市鹿城区望江西路金汇商住广场7幢1301室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472598,建筑面积:134.7平方米)。现因被执行人吴长新、吴武杰已清偿了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吴武杰名下的坐落在温州市鹿城区望江西路金汇商住广场7幢1301室一处房屋(所有权证号:472598,建筑面积:134.7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向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建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