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民一初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马如良等4人与马孝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洮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如良,马组哈,马法土麦,马成龙,马成林,马孝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洮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316号原告马如良,男,1940年3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文德,临洮县窑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马组哈,女,1940年6月1日出生。原告马法土麦,女,1972年6月21日出生。原告马成龙,男,1997年3月9日出生。原告马成林,男,1992年4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如良,男,1940年3月1日出生。被告马孝林,男,1975年8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周明波,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洮支公司。地址:临洮县洮阳镇北关88号。负责人燕炯,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黎明,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如良、马组哈、马法土麦、马成龙、马成林与被告马孝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洮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如良、马组哈、马法土麦、马成龙、马成林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宣判前,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如良、马组哈、马法土麦、马成龙、马成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6元,因撤诉结案减半交纳2328元,由原告马如良、马组哈、马法土麦、马成龙、马成林负担,本院决定予以免交。审判员 康永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珂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