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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13

案件名称

董先荣与王汉民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先荣,王汉民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诉前调字第00228号原告:董先荣,男,1960年1月15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委托代理人:叶孝诚,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汉民,男,1969年8月12日生,汉族,个体经营户,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董先荣诉被告王汉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董先荣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前调解。本院认为,原告董先荣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先荣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桂诗梅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