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行初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杨国强诉丹东大孤山经济区滩涂贝类管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国强,丹东大孤山经济区滩涂贝类管理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东行初字第00005号原告杨国强。委托代理人李保忠。被告丹东大孤山经济区滩涂贝类管理站。法定代表人李有全。委托代理人权世斌。原告杨国强诉被告丹东大孤山经济区滩涂贝类管理站请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国强于2015年1月13日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国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退付原告。审 判 长 王家丰代理审判员 刘志义人民陪审员 孙玮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潘晓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