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湘法执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泉州市鲤城亚泰电器设备厂与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市鲤城亚泰电器设备厂,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湘法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鲤城亚泰电器设备厂。负责人王特,厂长。被执行人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美章。申请执行人泉州市鲤城亚泰电器设备厂与被执行人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受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委托,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4)鲤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12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执行费140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省湘乡输变电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且已发放给了申请执行人。该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2014)鲤民初字第128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执行内容已强制执行完毕,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辉南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彭 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