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高映仙与胡亚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映仙,胡亚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慈逍商初字第1号原告:高映仙。被告:胡亚波。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映仙诉被告胡亚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映仙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映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高映仙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陈涤鑫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丁 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