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双执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蔡峰与被执行人熊太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峰,熊太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双执字第00261号申请执行人蔡峰。被执行人熊太阳。蔡峰与熊太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2013)新双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熊太阳向申请人蔡峰借款30万元,现申请人蔡峰自愿仅要求被执行人熊太阳偿还12万元。该款被执行人熊太阳于2014年1月20日前偿还1万元,于2014年4月20日前偿还3万元,于2014年7月20日前偿还3万元,于2014年10月20日前偿还3万元,余款2万元于2014年12月20日前还清。如被执行人熊太阳未按期还款,申请人有权就剩余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由被执行人熊太阳另支付违约金2万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熊太阳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及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新双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科学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沈小芹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凡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