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开民初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夏广艳与宿迁市金标包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广艳,宿迁市金标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0004号原告夏广艳。委托代理人朱建国、朱耀勇,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宿迁市金标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泗阳经济开发区东区。法定代表人姚士迎,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夏广艳诉被告宿迁市金标包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少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广艳委托代理人朱建国、朱耀勇、被告宿迁市金标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士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资9375元。被告辩称,原告起诉欠付工资属实,愿意现在处置企业资产清偿。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至8月,被告欠原告工资共计9375元,至今未付。此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泗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执法调查内容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工资,依法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宿迁市金标包装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原告夏广艳工资9375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予以免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少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戴 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