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民诉前调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张家涛与章尚保、池州金地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涛,章尚保,池州金地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池州金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诉前调字第00010号原告:张家涛,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章尚保。被告:池州金地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09287002-9。法定代表人:章尚保。被告:池州金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9738114-8。法定代表人:章尚保。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涛与被告章尚保、池州金地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池州金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涛向我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涛的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涛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长 刘 策审 判 员 杨 莉人民陪审员 张学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管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