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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中民诉前调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06

案件名称

张家涛与章尚保、池州金地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家涛,章尚保,池州金地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池州金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民诉前调字第00010号原告:张家涛,男,196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县。被告:章尚保。被告:池州金地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09287002-9。法定代表人:章尚保。被告:池州金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9738114-8。法定代表人:章尚保。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家涛与被告章尚保、池州金地植物油有限责任公司、池州金地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家涛向我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家涛的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家涛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长  刘 策审 判 员  杨 莉人民陪审员  张学府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管佳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