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03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康与被告姚伟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康,姚伟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3272号原告王康。被告姚伟巍。委托代理人袁晓普,江苏铸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康与被告姚伟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康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王康负担。审 判 长 朱清华人民陪审员 陈运华人民陪审员 陈 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