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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03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康与被告姚伟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康,姚伟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03272号原告王康。被告姚伟巍。委托代理人袁晓普,江苏铸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康与被告姚伟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康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王康负担。审 判 长  朱清华人民陪审员  陈运华人民陪审员  陈 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赵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