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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23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曹青林、湖北三星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三星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青林,湖北三星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宜昌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伍家岗民初字第01238号原告曹青林。委托代理人曹湘宇,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湖北三星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XX路。法定代表人崔廷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XX号。法定代表人王贤佐,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宜昌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XX号。法定代表人詹峰,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青林与被告湖北三星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市垫江市政建筑有限公司、宜昌宜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青林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青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青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曹青林负担。审判员  尚峻松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仲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