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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吴XX与张XX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XX,张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03号申请人吴XX,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身份证号码:×××3423。被申请人张XX,男,汉族,住珠海市。身份证号码:×××0453。申请人吴XX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本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人吴XX对其申请提交了结婚证、报警回执等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禁止被申请人张XX殴打、威胁申请人吴XX。如被申请人张XX违反上述禁令,本院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裁定为诉前人身安全保护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三十天,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吴XX如在前述期限届满之前依法提起离婚诉讼的,可向本院申请本裁定转为长期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代 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宇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