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颜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斌,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颜某。委托代理人盛春龙,上海俊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14)嘉民一(民)初字第7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张某某、颜某于2009年5月通过世纪佳缘网站介绍相识恋爱,2010年2月11日登记结婚,2013年7月14日生育一女,取名IsabellaYan(又名颜语如)。婚后,双方一度关系较好。双方间曾为琐事有过矛盾。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颜某与一婚外异性发生不正常男女关系。2014年6月,��某某发现颜某与该异性关系不正常后双方就此产生纠纷。同月,双方分居生活。现张某某诉至原审法院要求与颜某离婚。原审法院认为:双方系自主婚姻,且已生育一女,双方理应珍惜稳定的家庭和夫妻关系。现夫妻间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在于颜某与婚外异性之间发生不正常男女关系,对此,颜某应在今后的生活中予以改正。现颜某要求夫妻和好,张某某不应固执己见,故对张某某要求与颜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在今后的夫妻共同生活中,只要颜某正确处理好与异性之间的相处和关系,增强家庭观念和责任心,双方共同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齐心协力,以家庭和子女利益为重,夫妻关系是有和好可能的。原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要求与被告颜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上诉人张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颜某长期与她人保持婚外同居关系,且阻止张某某看望自己的亲生女儿,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张某某在原审中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颜某辩称:双方的孩子尚小,颜某也没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不同意离婚。故不同意张某某的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无误,双方当事人均无新的事实予以补充或新的证据予以提交,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张某某表示其与颜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要求与颜某离婚。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加之颜某表示对双方婚姻关系的存续还是存有信心,双方并非无和好可能,从而作出张某某、颜某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的���定,对张某某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二审审理中,颜某书面向本院撤回上诉,系其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双方应在今后的生活中互谅互让,为进一步改善夫妻关系、消除隔阂而共同努力,来维护家庭的完整。综上,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所作的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张某某、颜某各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 松审判员 顾继红审判员 虞恒龄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晓明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