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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调确字第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梅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调确字第00689号申请人王梅,女,1972年11月5日出生。申请人北京东风宾馆,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局南街甲1号。法定代表人张良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雄华,男,1976年9月18日出生,北京东风宾馆职员。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王梅、北京东风宾馆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王梅、北京东风宾馆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王梅、北京东风宾馆撤回申请。代理审判员  柴海燕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 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