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尖民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毛剑琴与索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剑琴,索小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民初字第44号原告毛剑琴,女,1976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居民,住山西省太原市,身份号码:。被告索小平,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居民,住山西省太原市,身份号码:。本院受理原告毛剑琴诉被告索小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核实被告索小平住所地为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郝庄镇王家峰村南街西排35号,本案应该由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胡建彪审判员 王振玉审判员 范温慧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艳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