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1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08
案件名称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烟台天同服装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决定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天同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德欣,局长。被执行人烟台天同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权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烟台天同服装有限公司劳动行政决定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开行执审字第23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开执字第1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广新审判员 孙永刚审判员 汪田基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来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