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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商终字第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苏州德富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州金安工业技术玻璃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苏中商终字第013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金安工业技术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汜水镇。法定代表人禹林凡,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禹群超。被上诉人(原告原告)苏州德富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浮桥镇牌楼新港中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良云,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欢堂。上诉人郑州金安工业技术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德富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富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2014)太商初字第007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德富公司一审诉称:2013年9月21日,金安公司与德富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PVB胶片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德富公司向金安公司提供多种规格型号的PVB胶片,并在合同上约定了相应价格。合同有效期至2014年9月20日。德富公司依约分5次向金安公司提供了总价值424180元的合同产品,并开具了等值的增值税发票给金安公司。金安公司分别于2013年11月1日、2013年12月1日以承兑汇票方式支付了20万元,但此后未再支付。2014年5月20日,德富公司向金安公司发出上述供货总价及已付货款差价的《对账函》,要求金安公司在确认无误的情况下予以确认,但金安公司为拖赖此款以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为由拒绝签字,也不愿退回尚未使用的货物。为维护德富公司合法权益,德富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金安公司偿还德富公司所欠货款224180元。2、金安公司偿还德富公司自本案起诉之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3、金安公司承担诉讼费用。一审审理中,德富公司明确其第二项诉讼请求利息标准为自2014年6月9日起以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金安公司一审辩称:第一、金安公司作为本案的当事人不适格,因为德富公司起诉的是郑州金安工业技术玻璃公司,我们是金安公司;第二、金安公司没有向德富公司付款的原因,德富公司向金安公司供应了PVB胶片存在质量问题,质量违约;金安公司在使用中发现存在胶片与玻璃粘接不牢、雾度高等问题。之后,及时通知了德富公司并要求协商处理,在德富公司派员见证的情况下做了人头模拟试验,结果是玻璃与胶片粘接不牢,并大面积剥落。德富公司人员答应回去汇报后及时赔偿处理,但至今未处理而直接要求支付货款,显然是不讲诚信。第三、金安公司不应支付德富公司剩余的货款并支付欠款利息。根据合同规定,德富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应该达到国标,并保证金安公司能够正常使用。如产品质量不符合规定或生产要求的,7天内回复,可以换货或退货。现德富公司在已知产品达不到国家标准,甚至是不合格产品的情况下,不积极回复协商换货或退货问题,而是要求金安公司支付货款,这与双方约定不符,是严重违约,也与法律规定相悖。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德富公司诉讼请求。一审审理中,德富公司对金安公司的第一项抗辩作出了合理解释,金安公司亦不再主张此项抗辩。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21日,德富公司(甲方)与金安公司(乙方)签订了编号为SZDFL2013092101的《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德富公司向金安公司出售PVB原色胶片、PVB彩色胶片。合同第二条约定:“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国标”;第七条约定:“乙方收到货物后对数量、规格、外观有异议的,必须在一周内提出,否则视为验收合格”;第八条约定:“结算方式及期限:甲方为乙方供PVB胶片货款垫资五万元,超出部分每月月底30日前结清。乙方应按双方约定(承兑)支付甲方公司货款。甲方须按双方约定时间交货,如有甲方供货不及时造成乙方无法正常生产,应当按照乙方的具体损失协商赔偿。乙方如两个月内没有订单,第三个月起15天内需结清全部货款”;第九条约定:“质量要求:甲方卖出的玻璃中间膜必须保证乙方能够正常使用,如果产品质量不合符规定或不符合(合同工艺)乙方生产要求的,甲方应该在7天内做出回复,经双方协商可以换货或退货”;合同另约定:PVB原色胶片单价19元/㎡、PVB彩色胶片单价22元/㎡;由甲方送货至乙方,运费由甲方负担;合同有效期限自2013年9月21日至2014年9月20日止。合同签订后,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2013年12月5日止,德富公司依约分五次向金安公司供应了PVB原色胶片类合计18620㎡,价值353780元;PVB彩色胶片类合计3200㎡,价值70400元;两项合计价值424180元,德富公司并向金安公司出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金安公司签收了上述货物,期间分别于2013年11月、2013年12月初各支付给德富公司承兑汇票10万元,至本案诉讼发生时,金安公司尚欠德富公司货款224180元。至2014年1月,金安公司因最终客户反馈存在胶片与玻璃粘结不牢固等情形,向德富公司提出质量异议,但双方对此意见不一,未能协商一致,至合同期满双方亦未继续发生交易往来。经德富公司催要,金安公司未能支付余款,故德富公司诉至原审法院。以上事实,由德富公司一审提供的购销合同、送货单、增值税发票、对账函,金安公司一审提供购销合同、试验报告、情况说明、录音资料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原审法院认为:德富公司、金安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现合同已到期,金安公司尚结欠德富公司货款的事实,有德富公司提供的送货单等予以证实,原审法院予以确认。金安公司虽抗辩认为其未付款系因德富公司供货存在质量问题,但金安公司现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金安公司最终产品的质量不合格仅因德富公司供货质量不符合约定引起,无法排除系由其生产环节中其他因素引起的可能性。故对金安公司的此项抗辩,原审法院碍难采信。金安公司应依约按期支付相应款项,德富公司据此要求金安公司支付全部未付款项及相应利息不违反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金安公司如确有其他证据显示德富公司所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可另行向德富公司主张。据此,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郑州金安工业技术玻璃有限公司支付苏州德富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货款224180元。二、郑州金安工业技术玻璃有限公司自2014年6月9日起以本金2241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赔偿苏州德富立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相应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上述一、二项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62元,由郑州金安工业技术玻璃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金安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原审法院认定德富公司产品质量不合格无法排除系由金安公司生产环节中其他因素引起的可能性,是错误的。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德富公司供应金安公司的PVB胶片质量标准为国标。金安公司使用德富公司供应的胶片生产汽车挡风玻璃,被终端客户发现粘接不牢、雾度高等问题,金安公司及时通知了德富公司。之后在德富公司派员在场的情况下,按照国家标准进行冲击试验,试验结果为玻璃与胶片粘接不牢、玻璃大面积剥落、中间胶片层裸露,属严重不合格产品。造成多种型号、规格的夹层玻璃胶片粘接不牢的唯一原因就是PVB胶片不合格,金安公司一审提交了试验报告、视频资料和录音等证据,完全可以证明德富公司的产品质量不合格。而德富公司并没有提供其产品达到国标的证据,这也足以说明其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二、原审法院判决金安公司按年利率6%计算赔偿德富公司相应利息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没有法律依据。法律没有规定不支付货款应按照6%支付利息,一审判决所引用的《合同法》的三个法条中也没有哪一条是关于支付利息的规定。综上,请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德富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费用。被上诉人德富公司二审答辩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事实已经很充分地能证明德富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有合法依据,恳请二审法院驳回金安公司的上诉请求。对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部分,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在2014年7月1日原审庭审中,金安公司申请对德富公司供应的PVB胶片的质量进行鉴定,并明确合同约定国标但查询后没有国家标准,故要求参照行业标准。其后,在2014年9月23日原审第二次庭审中,金安公司撤回鉴定申请。上述事实,由原审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德富公司向金安公司交付的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本院认为,首先,虽然双方在购销合同中约定质量要求技术标准为国标,但金安公司在一审庭审中亦明确没有国标,故其二审提出德富公司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达到国标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其次,金安公司主张德富公司交付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所提交的试验报告系其单方试验所出具,并无证据证明该试验报告得到了德富公司的确认。而其所提交的录音资料,录音中通话人员的身份以及录音内容的真实性并未得到德富公司的确认,且即便从通话录音的内容本身来看,也无法反映出其中金安公司认为代表德富公司的朱经理在通话中作出了确认交付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的意思表示。关于金安公司就利息部分提出的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依据该规定,在金安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存在违约的情形下,出卖人德富公司有权要求按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现德富公司仅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损失,并未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并无不当。综上,金安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亦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662元,由上诉人郑州金安工业技术玻璃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丁 兵代理审判员  高小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