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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刑监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8-03

案件名称

马秉贵故意伤害罪案申诉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青刑监字第3号马秉贵:你因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刑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不服,你以原判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你无犯罪动机,认定你犯罪无法律依据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你的同案犯肖珍、韩顺刚、马洪军、海小鸿、马洪兵、马军的供述与辨认、证人证言与辨认证实,2009年4月4日,你召集肖珍、韩顺刚、马洪军、海小鸿、马洪兵、马军到东川监狱家属院赛达干洗店赌博,期间,因赌资问题,与一起赌博的被害人发生争执,你们七人均参与了伤害被害人的犯罪活动,肖珍用刀捅了受害人左大腿、臀部两刀、韩顺刚用刀柄猛砸受害人头部、马洪军用气筒打受害人身体,其他人围着受害人拳打脚踢。四年后,你被抓获归案,你的同案犯的再次供述及辨认与四年前案发时供述及辨认一致,他们的两次供述及辨认与在场证人证言、证人辨认相互印证。本院认为,你的同案犯的供述及辨认,证人证言及辨认,足以认定你参与了殴打被害人马林的犯罪活动,实施了殴打被害人的犯罪行为。你对被害人的伤害行为,不属致命伤害行为,你属从犯。因你在犯罪活动中起次要作用,原判已经依法对你减轻处罚。你的申诉理由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原判对你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案件应再审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的申诉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