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宝民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陈县委与吕亚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县委,吕亚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62号原告陈县委,男,1989年6月出生,汉族。被告吕亚涛,男,1976年7月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县委诉被告吕亚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县委以已和被告吕亚涛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许其撤回对被告吕亚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县委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县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陈县委负担。审判员 叶 鹏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晓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