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潘民一初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28
案件名称
郑某诉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潘民一初字第00129号原告:郑某,男,194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淮南矿业集团潘一矿退休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朱刚,安徽八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井某,女,196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委托代理人:朱琪,淮南市潘集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郑某负担。审判员 李伟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