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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初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万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初字第455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三台县景福镇村民。委托代理人:蒋昌全,三台县景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万某某,男,汉族,三台县景福镇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吴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小彦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 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