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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法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飞雪申请执行刘永福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飞雪,刘永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法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王飞雪,女,汉族。被执行人刘永福,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飞雪与被执行人刘永福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经本院研究,裁定如下:在(2014)文民一初字第26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标的数额及执行费数额内(本金42000元及所欠利息(按合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法定执行费,上述本息中应扣除已执行本息),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冻结、划拨刘永福的款物财产权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东宝审判员  常 波审判员  孔 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闫文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