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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民申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华德凤、杨云才因与程肇学合伙纠纷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华德凤,杨云才,程肇学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昆民申字第3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华德凤,女,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云才,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程肇学,男,再审申请人华德凤、杨云才因与被申请人程肇学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昆民四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再审人华德凤、杨云才称:一审判决事实清楚,二审改判不对,请求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35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本案中涉及两个层次的法律关系,即华德凤,杨云才与程肇学之间的合伙体对外的债权债务关系以及双方之间的合伙体内部债权债务分担约定的关系。合伙人应在实际上将对外债务偿还完毕之后,才能依据合伙人之间的协议约定再进行内部债务的分担。综上所述,华德凤、杨云才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华德凤、杨云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万绍敏审判员  方 虎审判员  贾 音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皓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