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三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胡西古·司马义与被告丰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西古·司马义,新疆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三初字第50号原告:胡西古·司马义,女,维吾尔族,1969年10月23日。被告:新疆丰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丰隆公司),住所乌鲁木齐市解放北路215号铜锣湾广场1栋1层015号。法定代表人:朱鹏杰。本院在审理原告胡西古·司马义与被告丰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西古·司马义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西古·司马义撤回起诉。本案请求标的857612.80元,原告放弃诉讼请求757612.8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12376.13元),剩余案件受理费由我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雷菲菲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奎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