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申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2
案件名称
宫某甲与宫某乙等继承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宫某甲,宫某乙,宫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宫某甲,男,汉族,1957年8月22日出生,无业,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宫某乙,女,汉族,1961年2月19日出生,山东省警官医院职工,住济南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宫某丙,男,汉族,1969年6月1日出生,无业,住济南市。再审申请人宫某甲因与被申请人宫某乙、宫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济民五终字第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宫照建申请再审称:1、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3、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宫某某、于某某为夫妻关系,共生育二子一女(宫某甲、宫某乙、宫某丙)。夫妻二人分别于2012年9月和2008年11月去世。涉案房产系宫某某、于某某生前通过房改购买,购买时共交纳购房款254170.53元,房产证号为:济房权证省直字第2904**号。宫某某的堂妹宫某丁、堂侄女赵某某称其多次听宫某某提起涉案房产应向单位交纳的款项是由宫某丙交纳的,将来房产也归宫某丙所有;于某某的妹妹、妹夫出庭证明购房款254170.53元是宫某丙出的,两被继承人讲过“谁出钱将来房子给谁”;宫某丙持有上述购房款的发票;涉案房屋部分面积为宫某某、于某某享受房改政策所得,部分面积为市场价格购买;宫某丙与宫某某、于某某长期共同生活,直至二人去世;宫某甲和宫某乙对宫某某、于某某也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宫某乙尽了稍多的赡养义务。原审法院据此判决涉案房屋由宫某丙继承,宫某丙支付宫某甲人民币20万元、支付宫某乙人民币25万元合法有据。宫某甲称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参加诉讼,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宫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宫某甲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秦光启代理审判员 毕卫锋代理审判员 姚新财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晓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