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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娄中刑执字第1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刘智故意伤害罪,刘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原文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娄中刑执字第1347号罪犯刘智,男,198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涟源市人。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11日作出(2010)娄星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刘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7月22日作出(2010)娄中刑一终字第83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中对被告人刘智定罪量刑部分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5月11日、2013年8月12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4年12月22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假释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刘智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刘智予以假释。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假释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刘智提请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智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刘智共获得奖励分115.4分,评为2013年度改造积极分子。娄底市娄星区司法局建议对罪犯刘智适用社区矫正。在审理期间,该犯主动缴纳6000元执行财产刑。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调查评估意见书、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智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6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