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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武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邓某某与余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某,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武执字第42号申请执行人邓某某,男,1973年5月6日出生,土家族,务工。被执行人余某某,女,1988年3月4日出生,土家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张武民一初字第16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余某某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余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余某某在银行的存款30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松儒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