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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026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张凡与郑小园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凡,郑小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02619-1号申请执行人张凡,男,198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郑小园,男,198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张凡与郑小园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权利人张凡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38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1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10000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张凡,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郑小园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未民初字第0381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 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