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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汉民初字第1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与胡运刚、蒋茂胜、王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胡运刚,蒋茂胜,王曼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汉民初字第1719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代表人李军,该支行行长。被告胡运刚,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被告蒋茂胜,男,1978年9月6日出生。被告王曼,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与被告胡运刚、蒋茂胜、王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05元,减半收取70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寿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罗 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慧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