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环民初字第2515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黄某甲、黄某乙等与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李某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环民初字第2515号原告黄某甲。原告黄某乙。原告黄某丙。原告黄某丁。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谷雨虹,山东悦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与被告李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四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5元,由四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褚衍文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宋振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