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5-12

案件名称

李铖铖与青岛交运集团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铖铖,青岛交运集团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604号原告李铖铖。被告青岛交运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康。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责人古金国。原告李铖铖与被告青岛交运集团公司、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不要求减半退费)。审判员  王杰章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雅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