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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执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梁泽文与甘肃银丰路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泽文,甘肃银丰路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梁泽文,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被执行人甘肃银丰路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静宁路昌运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正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受理的梁泽文与甘肃银丰路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甘肃银丰路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应按判决书偿付申请执行人梁泽文购车款252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1年4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退还梁泽文收车费16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810元、执行费3972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甘肃省高级人民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甘民申字第262号民事裁定书,指令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3日作出(2014)武中民再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撤销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武中民终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和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3)凉民初字第36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武中民终字第4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国勇审判员  金卫平审判员  李 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楚铁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