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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雨民初字第0481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湖南创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饶春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创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饶春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雨民初字第04814号原告湖南创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芙蓉中路267号2903房。法定代表人马文斌。委托代理人周华斌,湖南天润人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左堃。被告饶春花。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创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饶春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创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创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创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创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莉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