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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法执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高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刘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某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横法执字第00604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黄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某某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作出的(2014)横民初字第010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某某、刘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借款8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12月29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被执行人黄某某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费11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某某为某某县某某局干部,在长安银行某某县支行有工资收入,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扣留了黄某某的工资收入至扣足案款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某某县人民法院(2014)横民初字第010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工资有变化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春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荫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