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浑执字第483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宋立开与宋新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立开,宋新发,李长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浑执字第483号申请执行人宋立开,身份证号220602196203121560,住浑江区东兴街。被执行人宋新发,男,1963年3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东兴街。被执行人李长英,女,1966年4月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东兴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立开与被执行人宋新发、李长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0)八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俊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刁晓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