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1-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黎某来、陈某新、何某林、徐某秀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来,何某林,陈某新,徐某秀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封法刑初字第17号公诉机关封开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来,男,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封开县。2014年10月2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林,男,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封开县。2014年10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新,男,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封开县。2014年10月16日因赌博被封开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0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被告人徐某秀,女,汉族,广东省封开县人,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和居住地均为广东省封开县。2014年10月16日因赌博被封开县公安局抓获,同年10月1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封开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封开县看守所。封开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4)第0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来、何某林、陈某新、徐某秀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开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淑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来、何某林、陈某新、徐某秀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7月份至10月16日期间,被告人黎某来、陈某新、何某林、徐某秀等四人经商量后,租赁封开县渔涝镇广信路莫某某住宅一楼用于开设赌场,开始时以开麻将档的形式经营,吸引参赌人员前来参赌,之后,在人数多时就利用扑克牌以“三公”形式进行赌博,赌注以5元起,不设上限,每天参赌人数七、八人至二十人多人不等,以每盘或隔几盘抽水一次的方式进行抽头渔利,每次“抽水”5元或10元,每天“抽水”渔利300至500元不等,赌场至今“抽水”渔利约3万元。被告人黎某来、陈某新、何某林、徐某秀分别是赌场股东之一,黎某来与陈某新一起负责管理赌场营利资金,陈某新负责在赌场门口“睇水”(把风),见到有公安人员就通知赌场内参赌人员散场;何某林负责为赌场“打荷”(分配参赌人员输赢钱财)和“抽水”;徐某秀负责赌场的茶水供应,组织人员进行赌博,并在何某林不在赌场“打荷”和“抽水”时接替何某林负责的“打荷”和“抽水”工作。赌场每天下午14时许至16时许开赌,赌局结束后“抽水”的钱主要由被告人黎某来汇总后与被告人陈某新、何某林、徐某秀四人平均分。上述事实,四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谢某姣、陈某机、石某连、梁某梅、周某婵、李某彬、杨某秀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和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来、陈某新、何某林、徐某秀四人以营利为目的,租赁他人房屋用于开设赌场,并从中营利,四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恰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黎某来、何某林、陈某新、徐某秀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均是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由被告人黎某来提出犯意,被告人陈某新、何某林、徐某秀在被告人黎某来的纠集下参与开设赌场,故应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活动所起作用的大小、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分别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黎某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6年1月2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缴交。)二、被告人何某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7日起至2015年10月16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天内缴交。)三、被告人陈某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被告人徐某秀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交)。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蒙艳华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伦永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